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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3     浏览量:   分享到: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印章使用和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及范围,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行政印章管理、合同管理、科研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0A系统用印

1.除利用科研平台、合同管理系统签批的各类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一律通过0A系统行政用印栏目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以及涉及人财物事项的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用印;其他需要加盖长安大学印章的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审核后用印。

3.凡是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分管校领导审批。

4.涉及法律诉讼或存在法律风险的,还须由法治与法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5.用印材料必须以附件形式全部上传,同时要确保实际用印材料与上传材料保持一致,材料不一致的或不全的,一律不予以用印。

二、合同管理系统用印

1.通过合同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各类合同,审批后方可用印。

2.用印材料须带有长安大学合同水印,落款日期不得早于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完成时间。

3.用印申请人和经办人必须确保审批文本与用印文本保持一致,审批流程不完整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签订日期等要素不一致的、不完备的,一律不予以用印。

三、科研平台用印

1.各类科研业务用印均须经由科研平台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用印,国防项目、保密项目等按照相关要求,线下办理用印签批手续。

2.申请用印时,要详细填写项目名称、申请人、用印页码、用印类型及用印个数等内容,同时用印申请人和经办人必须要确保审批文本与用印文本保持一致,否则,一律不予以用印。

3.学校科研合同签订一般加盖长安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合同相对方明确要求所签订科研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由科研院在审核中予以明确,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4.办理CA锁等业务时,如需在空白处采集学校公章、法人印章,须由科研院指定专人统一办理,并统一管理账号,原则上不受理教师个人办理。

5.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一个用印签批单原则上只办理一项业务。一个用印签批单只能使用一次,不可重复使用,如因同一项业务需再次加盖学校公章,须重新提交用印申请。

6.科研合同、科研投标等业务中,安全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廉政协议等附加内容,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处一律不加盖学校公章,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出具意见。

7.科研用印如需法人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需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由科研院统一办理。

8.各类科研业务中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原则上加盖分管科研校领导手签章,如特殊情况需加盖法人印章的,由科研院审核时予以明确,方可使用法人印章。

9.校属各单位要督促教师尽快完善科研平台个人信息,以确保用印签批单能够生成序号。如未生成序号,一律不予以用印。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行政用印按照归口管理、逐级审批、严格审核、安全规范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要加强对用印流程和注意事项的宣传培训,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违反学校用印规定,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严格按学校相关办法处理。

2.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内容填写不完整、违法违规或有误,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和业务无关,以及其他不适合用印的材料均不得用印。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长安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长大办〔2020〕151号)、《长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法治〔2022〕187号)、《长安大学科研项目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长大科研〔2022〕350号)、《长安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长大科研〔2022〕3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校长办公室

                               科研院

                                 法治与法务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印章使用和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及范围,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学校行政印章管理、合同管理、科研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0A系统用印

1.除利用科研平台、合同管理系统签批的各类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一律通过0A系统行政用印栏目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用印。

2.以学校名义对外报送的各类材料以及涉及人财物事项的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后用印;其他需要加盖长安大学印章的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审核后用印。

3.凡是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印章的,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视办理业务情况)、分管校领导审批。

4.涉及法律诉讼或存在法律风险的,还须由法治与法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5.用印材料必须以附件形式全部上传,同时要确保实际用印材料与上传材料保持一致,材料不一致的或不全的,一律不予以用印。

二、合同管理系统用印

1.通过合同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的各类合同,审批后方可用印。

2.用印材料须带有长安大学合同水印,落款日期不得早于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的完成时间。

3.用印申请人和经办人必须确保审批文本与用印文本保持一致,审批流程不完整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签订日期等要素不一致的、不完备的,一律不予以用印。

三、科研平台用印

1.各类科研业务用印均须经由科研平台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用印,国防项目、保密项目等按照相关要求,线下办理用印签批手续。

2.申请用印时,要详细填写项目名称、申请人、用印页码、用印类型及用印个数等内容,同时用印申请人和经办人必须要确保审批文本与用印文本保持一致,否则,一律不予以用印。

3.学校科研合同签订一般加盖长安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合同相对方明确要求所签订科研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公章的,须由科研院在审核中予以明确,方可加盖学校公章。

4.办理CA锁等业务时,如需在空白处采集学校公章、法人印章,须由科研院指定专人统一办理,并统一管理账号,原则上不受理教师个人办理。

5.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一个用印签批单原则上只办理一项业务。一个用印签批单只能使用一次,不可重复使用,如因同一项业务需再次加盖学校公章,须重新提交用印申请。

6.科研合同、科研投标等业务中,安全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廉政协议等附加内容,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处一律不加盖学校公章,由二级学院党组织出具意见。

7.科研用印如需法人印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需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由科研院统一办理。

8.各类科研业务中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字原则上加盖分管科研校领导手签章,如特殊情况需加盖法人印章的,由科研院审核时予以明确,方可使用法人印章。

9.校属各单位要督促教师尽快完善科研平台个人信息,以确保用印签批单能够生成序号。如未生成序号,一律不予以用印。

四、有关工作要求

1.行政用印按照归口管理、逐级审批、严格审核、安全规范谁申请,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进行,各单位要加强对用印流程和注意事项的宣传培训,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违反学校用印规定,弄虚作假骗用印章,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严格按学校相关办法处理。

2.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批准权限不当,内容填写不完整、违法违规或有误,申请事由与学校工作和业务无关,以及其他不适合用印的材料均不得用印。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长安大学行政印章管理办法》(长大办〔2020〕151号)、《长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法治〔2022〕187号)、《长安大学科研项目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长大科研〔2022〕350号)、《长安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实施细则》(长大科研〔2022〕3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校长办公室

                               科研院

                                 法治与法务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